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二六一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二六一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錦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敬智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
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
拾捌萬元,折合銀元壹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玖佰元
,折合新台幣伍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
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