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三九四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三九四號
- 原告
- 展奕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育倫
- 訴訟代理人
- 楊士奇
- 訴訟代理人
- 簡麗兒
- 被告
- 白河醫院即顧浩賢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伍仟玖佰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顧浩賢即白河醫院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間起,陸續向原告公司購買藥品達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伍仟玖佰元,屢經催索仍未獲付款。被告與訴外人程雅雲之關係為何,為其內部關係,原告並不知情,被告顧浩賢為白河醫院負責醫師及院長,而該藥品是以白河醫院名義購買,被告顧浩賢就系爭貨款仍須付款,且按醫療法第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