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五一六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五一六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王進輝律師
- 被告
- 和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銘泉
- 訴訟代理人
- 鄭世賢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邱銘泉之岳父,持有被告公司股份一千股,原告之配偶謝錦蘭為被告公司之股東兼任董事,持有公司股份三千五百股(下稱系爭股份),而被繼承人謝錦蘭所遺前開股份業經繼承人協議全部歸原告繼承,然經原告檢附所有證件資料正本,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以存證信函催請被告於函到兩個月內辦理繼承過戶登記,惟被告竟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