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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簡字第六四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六四四號

原告
代佑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一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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