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一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一一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泰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祥禮 訴訟代理人 陳自紅 呂萬傑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法 官 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