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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一一八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林育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一一八號

原告
甲○○
被告
泰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祥禮
訴訟代理人
陳自紅

        呂萬傑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法 官 林育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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