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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一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林育幟

  • 當事人
    瞬先股份有限公司甲○○○○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一五二號 原   告 瞬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武成 訴訟代理人 包銘彬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樹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壹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  日 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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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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