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一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一五二號 原 告 瞬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武成 訴訟代理人 包銘彬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樹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壹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 日 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