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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二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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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陳欽賢

  • 當事人
    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東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二三九號 原   告 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慶鱗 訴訟代理人 林居樂 被   告 東志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陳欽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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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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