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二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二八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DIONEDA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或不甚 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 二款、第七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起訴請求,嗣雖追加 以無因管理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惟其主張代被告墊款之基礎事實同一, 且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則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八十九年間透過在菲律賓之仲介公司PERSON NEL GUIDING FACILITY CO.(下稱人事領導才能公司 )與被告約定,由原告先代墊被告應給付予國內仲介公司即祥鶴國際有限公司( 下稱祥鶴公司)之部分仲介費新台幣(下同)五萬七千二百元,俟被告至國內華 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宏公司)工作後,先由薪資中扣除第一期至第八期 應另給付予祥鶴公司之其餘仲介費,再自第九期起至第十六期止,加計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五之利息按月分期償還原告代墊之款項,原告並於被告簽署協定書( AGREEMENT)及分期扣款同意書(PROMISSORY NOTE) 後,始依約代被告交付借款予祥鶴公司,用以支付被告應給付之仲介費,惟被告 至華宏公司工作後,除繳納第一期至第八期之款項外,自第九期起即拒不清償, 爰依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七萬二千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又縱認兩造間因未謀 面而無法成立借款契約,則另依無因管理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等情。被告 則以:其於出國前除已付清應給付予人事領導才能公司之仲介費外,雖又於前開 協定書及分期扣款同意書簽名,然人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