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三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三六七號 原 告 柯惠美即甲○○ 被 告 吉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水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貳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法 官 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 日 附錄法條: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