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三六七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三六七號
- 原告
- 柯惠美即甲○○
- 被告
- 吉喆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水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貳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三六七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貳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附錄法條: 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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