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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三九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
    高如宜

  • 當事人
    甲○○與被上訴人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三九О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元,折合銀元肆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銀元柒拾元,折合新台幣貳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台南縣柳營鄉人和村酒精八十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沈明雄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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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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