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八十八年度營簡字第一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營簡字第一八七號 原 告 金豐矽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世 被 告 亞信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勝義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九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原告名稱之「亞信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 正為「亞信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