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八十八年度營簡字第一八七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營簡字第一八七號
- 原告
- 金豐矽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建世
- 被告
- 亞信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勝義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九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原告名稱之「亞信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亞信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