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九七號 原 告 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慶麟 訴訟代理人 林居樂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壹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法 官 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附錄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