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五九號 原 告 幸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山 訴訟代理人 黃文珍 蔡國振 被 告 甲○○○ 原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 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唯農醫院迄至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八日止,因尚積欠原 告貨款新台幣(下同)十萬五千元,而交付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 下稱系爭支票)作為貨款之支付,詎屆期提示因該帳戶早已拒絕往來而遭退票, 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十萬五千元,及自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