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二五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二五0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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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叁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叁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叁佰叁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