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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二五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二五0號

原告
躍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清泉
被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德耀
訴訟代理人
艾家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三、四月間陸續向原告購買混凝土,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十六萬三千元,被告並簽發同額之支票一紙,惟屆期提示竟遭退票,嗣於八十九年三月六日兩造達成和解,約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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