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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二六一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二六一號

原告
乙○○
被告
錦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敬智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錦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捌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錦昌貨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錦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錦昌公司)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為被告錦昌公司之業務主管,緣被告錦昌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將其公司名下車牌號碼C二-五五五五號自小客車(實際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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