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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二六一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林育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二六一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錦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敬智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

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

拾捌萬元,折合銀元壹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玖佰元

,折合新台幣伍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

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林育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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