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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三一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陳欽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三一四號

原告
仁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宏鎮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八月廿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法定代理人應攜發票日為九十年六月三十日之退票理由單原本到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法 官 陳欽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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