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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三九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三九四號

原告
展奕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育倫
訴訟代理人
楊士奇
訴訟代理人
簡麗兒
被告
白河醫院即顧浩賢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伍仟玖佰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顧浩賢即白河醫院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間起,陸續向原告公司購買藥品達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伍仟玖佰元,屢經催索仍未獲付款。被告與訴外人程雅雲之關係為何,為其內部關係,原告並不知情,被告顧浩賢為白河醫院負責醫師及院長,而該藥品是以白河醫院名義購買,被告顧浩賢就系爭貨款仍須付款,且按醫療法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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