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三九四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三九四號
- 上訴人
- 展奕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育倫
- 訴訟代理人
- 楊士奇
簡麗兒
一、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白河醫院即顧浩賢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玖佰,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參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