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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三九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三九四號

上訴人
展奕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育倫
訴訟代理人
楊士奇

        簡麗兒

一、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白河醫院即顧浩賢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玖佰,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參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許蕙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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