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簡字第四二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四二0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茂雄
- 訴訟代理人
- 徐憶豫
- 被告
- 笙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肆拾壹萬零玖佰肆拾柒元,及各按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