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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簡字第四二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四二0號

原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雄
訴訟代理人
徐憶豫
被告
笙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肆拾壹萬零玖佰肆拾柒元,及各按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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