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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五一六號

確認股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林育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五一六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和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銘泉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新營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法 官 林育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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