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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五一七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五一七號

原告
詒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霞
被告
鋁興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輝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鈞院九十年度執全字第五六0號債權人(即被告)對債務人(即訴外人詠淳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已就原告所有鋁料五千五百一十八公斤進行查封執行程序,按前開鋁料係原告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日以送貨單編號0000二四,分裝三個料架,送至訴外人詠淳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該公司加工之原料,依民法第八百十四條規定,仍屬原告所有,爰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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