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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五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
    林育幟
  • 法定代理人
    劉柏宏

  • 上訴人
    與被上訴人美你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天福交通安全器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五八六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福交通安全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宏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你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貳拾陸萬叁仟肆佰玖拾壹元,折合銀元捌萬柒仟捌佰叁拾點叁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叁佰壹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叁仟玖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法   官 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判決實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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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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