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五八六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五八六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天福交通安全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柏宏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你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貳拾陸萬叁仟肆佰玖拾壹元,折合銀元捌萬柒仟捌佰叁拾點叁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叁佰壹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叁仟玖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