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五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林育幟
- 法定代理人劉柏宏
-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你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天福交通安全器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五八六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福交通安全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宏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你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貳拾陸萬叁仟肆佰玖拾壹元,折合銀元捌萬柒仟捌佰叁拾點叁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叁佰壹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叁仟玖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法 官 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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