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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五八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林育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五八六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天福交通安全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宏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你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貳拾陸萬叁仟肆佰玖拾壹元,折合銀元捌萬柒仟捌佰叁拾點叁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叁佰壹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叁仟玖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中   華   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六   日

                 法   官 林育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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