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五八七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五八七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天福交通安全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柏宏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貴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肆拾叁萬零壹佰零肆元,折合銀元壹拾肆萬叁仟叁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銀元貳仟壹佰伍拾壹元,折合新台幣陸仟肆佰伍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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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