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簡字第六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六四四號 原 告 代佑實業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零貳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壹佰伍 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沈明雄中 華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