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簡字第六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六四四號 原 告 代佑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一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