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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簡字第六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0 日

  • 當事人
    代佑實業有限公司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六四四號 原   告 代佑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一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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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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