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簡字第六九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六九八號
- 原告
- 龍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江川
- 訴訟代理人
- 賴文炎
- 被告
- 詠健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正雄 原住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