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七三一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七三一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茂雄
- 訴訟代理人
- 葉仲原
- 被告
- 彥冠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慶金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屆期提示不獲兌現,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票款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