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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小字第三六四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營小字第三六四號

原告
甲○○
被告
新生活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靳文謀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又起訴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新生活食品有限公司原有僱傭關係存在,因被告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未替原告投保勞工保險,致原告無從請領失業給付,爰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七萬五千六百元等情。惟經被告辯稱:原告就同一事件,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即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提出異議,故該事件視為起訴,由本院新市簡易庭審理中,故原告就同一事件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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