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小字第四二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小字第四二號
- 原告
- 嘉南鴕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佩祥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全義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伍仟柒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叁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經營東長發鴕鳥牧場(未為營利事業登記),為養殖鴕鳥,自民國八十九年起,即陸續向原告購買鴕鳥飼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