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小字第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田幸艷
- 當事人甲○○、與被上訴人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營小字第五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零陸佰元,折合銀元叁仟伍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銀元伍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佰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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