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О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О二號

原告
綺發機械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奇
訴訟代理人
許哲銘
訴訟代理人
張金寶
被告
竣貿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浩榮
被告
甲○○ 台南縣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甲○○所簽發、被告竣貿興業有限公司背書之支票{票號BC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