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О二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О二號
- 原告
- 綺發機械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清奇
- 訴訟代理人
- 許哲銘
- 訴訟代理人
- 張金寶
- 被告
- 竣貿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浩榮
- 被告
- 甲○○ 台南縣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甲○○所簽發、被告竣貿興業有限公司背書之支票{票號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