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一三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一三號
- 原告
- 甲○○即立昌五
- 被告
- 竣得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雅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九月至十一月間陸續向原告購貨,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十二萬六千七百四十元,詎原告前往請款時,竟不獲給付,屢催拒償並逃逸無蹤,爰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十二萬六千七百四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