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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
    莊雅雯

  • 當事人
    甲○○即立昌五竣得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一三號 原   告 甲○○即立昌五 被   告 竣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 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九月至十一月間陸續向原告購貨,貨款共 計新台幣(下同)十二萬六千七百四十元,詎原告前往請款時,竟不獲給付,屢 催拒償並逃逸無蹤,爰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十二萬六千七百四十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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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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