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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一五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
漢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海龍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伍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六紙,雖經提示請求被告付款,惟被告僅清償新臺幣(下同)一萬五千元,尚積欠十四萬七千五百三十五元未清償,爰本於票據關係訴請被告如數給付,並加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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