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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九九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九九號

原告
凱力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享發
訴訟代理人
丁啟禎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告
永瑞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瑞澤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三月十九日訂立燈箱鋁合金買賣契約,單價如照樣品交貨每燈組之新台幣(下同)一千二百元,如照圖樣交貨者,每組一千四百元,均未稅,數量依交貨數量計算,交貨期限為原告通知後一個月內交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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