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二一九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二一九號
- 原告
- 甲○○○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慶祥
- 被告
- 資豐營造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