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二九六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二九六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謝騏森
訴訟代理人
林進益
被告
明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興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叁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公司所簽發,以台南縣新營信用合作社中正分社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伍仟叁佰壹拾陸元之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後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提示,竟遭退票,催索無著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對於簽發系爭支票之事實並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