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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小字第一九О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小字第一九О號

原告
東欣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胡雅香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陳勇誌
被告
彥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慶金

右當事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伍佰柒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定有明文。本件系爭支票之付款地為台南縣佳里鎮○○路二0三號之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佳里分行,有系爭支票在卷可憑,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又被告業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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