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小字第一九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小字第一九О號 原 告 東欣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胡雅香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陳勇誌 被 告 彥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慶金 右當事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伍佰柒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十三 條定有明文。本件系爭支票之付款地為台南縣佳里鎮○○路二0三號之台南區中 小企業銀行佳里分行,有系爭支票在卷可憑,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又被 告業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