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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小字第二О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營小字第二О八號

原告
漢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黌霖
訴訟代理人
林彥白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常賢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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