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小字第二О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小字第二О八號
- 原告
- 漢肯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黌霖
- 訴訟代理人
- 林彥白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培芬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常賢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參拾捌元;原告負擔新台幣玖佰壹拾元。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貳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有生意往來,被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起即陸續向原告購買貨物,計至同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