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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小字第二О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小字第二О八號

原告
漢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黌霖
訴訟代理人
林彥白律師
複代理人
陳培芬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常賢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參拾捌元;原告負擔新台幣玖佰壹拾元。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貳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有生意往來,被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起即陸續向原告購買貨物,計至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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