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小字第二七五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營小字第二七五號
- 原告
-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政隆 (即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
- 訴訟代理人
- 林家本
- 被告
- 橙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漢戈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橙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橙鈺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所簽發,以合作金庫佳里支庫為付款人,第二九六三九號帳號,發票日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一月八日,支票號碼:IM0000000號,面額新台幣(下同)六萬二千五百元支票乙紙,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而退票,為此本於票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六萬二千五百元及自九十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六釐計算之利息,並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橙鈺公司業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清算完結,並經向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報備,准予備查在卷,有本院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查詢表一紙在卷可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九十年度司字第八四號審閱無誤,依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且無法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