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小字第三О三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小字第三О三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涂志潔
被告
欣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欣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侑公司)及甲○○業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甲○○所簽發,並由被告欣侑公司為背書,以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復興辦事處為付款人(付款地:台南縣新營市○○路七十一號),發票日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二月十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小字第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