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小字第三О三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小字第三О三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榮周
- 訴訟代理人
- 涂志潔
- 被告
- 欣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欣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侑公司)及甲○○業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甲○○所簽發,並由被告欣侑公司為背書,以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復興辦事處為付款人(付款地:台南縣新營市○○路七十一號),發票日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二月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