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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小字第四一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小字第四一一號

原告
夏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玉
訴訟代理人
林明瑞
訴訟代理人
陳榮郎
被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宇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佰陸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份起至同年九月十四日止,陸續向原告購買PE材質之編織布數批,經原告依約交付後,結算上開貨物之價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二十二萬三千一百九十八元,乃通知被告給付上開價款。詎被告僅簽發面額合計為二十一萬二千零三十九元之支票三紙予原告,其餘貨款一萬一千一百五十九元則未給付。上開支票均經原告提示兌現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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