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小字第四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小字第四一一號 原 告 夏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玉 訴訟代理人 林明瑞 陳榮郎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宇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佰陸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份起至同年九月十四日止,陸續向原告購 買PE材質之編織布數批,經原告依約交付後,結算上開貨物之價額合計為新台 幣(下同)二十二萬三千一百九十八元,乃通知被告給付上開價款。詎被告僅簽 發面額合計為二十一萬二千零三十九元之支票三紙予原告,其餘貨款一萬一千一 百五十九元則未給付。上開支票均經原告提示兌現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