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小字第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營小字第五六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南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慶鱗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 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 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