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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О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
    幸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啟釧即唯農醫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О六號 原   告 幸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山 訴訟代理人 黃文珍 被   告 王啟釧即唯農醫院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 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唯農醫院登記為獨資醫院,負責醫師為王啟釧,王啟釧於設立唯 農醫院醫院時,須檢具相關證照正本及照片親送至主管機關辦理外,復於申請為 中央健保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與健保局締約時,仍須提出前開證照,甚至上須 提出存摺及印鑑。易言之,王啟釧成立唯農醫院過程,須經衛生局、健保局、銀 行人員三關審核,且須本人親自辦理,因此王啟釧對唯農醫院之成立不可能毫不 知情。且王啟釧未親自辦理前開設立事項,亦應有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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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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