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О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О六號 原 告 幸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山 訴訟代理人 黃文珍 被 告 王啟釧即唯農醫院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 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唯農醫院登記為獨資醫院,負責醫師為王啟釧,王啟釧於設立唯 農醫院醫院時,須檢具相關證照正本及照片親送至主管機關辦理外,復於申請為 中央健保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與健保局締約時,仍須提出前開證照,甚至上須 提出存摺及印鑑。易言之,王啟釧成立唯農醫院過程,須經衛生局、健保局、銀 行人員三關審核,且須本人親自辦理,因此王啟釧對唯農醫院之成立不可能毫不 知情。且王啟釧未親自辦理前開設立事項,亦應有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