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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О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О六號

原告
幸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山
訴訟代理人
黃文珍
被告
王啟釧即唯農醫院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唯農醫院登記為獨資醫院,負責醫師為王啟釧,王啟釧於設立唯農醫院醫院時,須檢具相關證照正本及照片親送至主管機關辦理外,復於申請為中央健保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與健保局締約時,仍須提出前開證照,甚至上須提出存摺及印鑑。易言之,王啟釧成立唯農醫院過程,須經衛生局、健保局、銀行人員三關審核,且須本人親自辦理,因此王啟釧對唯農醫院之成立不可能毫不知情。且王啟釧未親自辦理前開設立事項,亦應有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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