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莊雅雯
- 原告甲○○即立昌五
- 被告竣得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一三號 原 告 甲○○即立昌五 被 告 竣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 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九月至十一月間陸續向原告購貨,貨款共 計新台幣(下同)十二萬六千七百四十元,詎原告前往請款時,竟不獲給付,屢 催拒償並逃逸無蹤,爰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十二萬六千七百四十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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