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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三三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三三號

原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李武興
被告
欣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陸拾壹萬玖仟伍佰柒拾元,及按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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