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三三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三三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成金
- 訴訟代理人
- 李武興
- 被告
- 欣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兼右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陸拾壹萬玖仟伍佰柒拾元,及按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