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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四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四0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葉建良
被告
橙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芳村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四紙,屆期提示,因存款不足遭退票,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等情。

二、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又按公司之法人人格,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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