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四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四0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德南
- 訴訟代理人
- 葉建良
- 被告
- 橙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柳芳村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四紙,屆期提示,因存款不足遭退票,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等情。
二、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又按公司之法人人格,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