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柳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一五三號 原 告 甲○○○電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新枝 被 告 統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傑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統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 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伍 佰柒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